物权的取得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不动产物权可因登记而取得,动产物权可因交付而取得。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
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
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