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超过60岁,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受伤,单位不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我想确定工伤,都需要什么手续,去哪里办理工伤认定?

工伤索赔
2019-04-23 22:34:5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工伤赔偿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
    (一)医疗费
    (二)伙食补助费
    (三)食宿交通费
    (四)康复治疗费
    (五)辅助器具费
    (六) 停工留薪 第31条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八)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另外,《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 1 首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做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索赔;
    2 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 未签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条,打卡记录、工服、工作往来信息、证人证言、录音等可以证明你存在劳动关系证据,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4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并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1、《社会保险法》是规范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的保险行业的大法。
    2、而《工伤保险条例》则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所制定的专项法规。
    3、工伤保险条例与社会保险法的关系,是专项法规与行业综合法律的关系,即《工伤保险条例》服从于《社会保险法》。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职业病可以申请工伤鉴定。认定为工伤,相关保险公司按照项目和标准一次性支付如下费用:  
    (1)实际发生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  
    (2)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伤复发医疗费等各类费用。  
    (3)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符合配置辅助器具条件、确需配置的,按照《实施办法》和《通知》规定的标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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