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合同是当事人以谈话、电话等口头形式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是合同形式中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无约定或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口头订立。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