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当事人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到仲裁程序当中;
2、与可仲裁的民事争议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主体是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
3、该仲裁裁决,对当事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
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