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合同法中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有什么不一样

合同违约纠纷
2022-11-26 11:20:4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有三: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 合同义务的种类:
    1、主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直接影响合同类型的必备义务;
    2、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意义,对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起辅助作用的义务;
    3、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为了使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合同中的义务种类有:
    1、主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直接影响合同类型的必备义务;
    2、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意义,对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起辅助作用的义务;
    3、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为了使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