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买受人有没有通知义务

房屋买卖
2022-11-26 15:28: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的义务分别有: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买受人的风险负担义务;买受人的检验义务买受人的通知义务;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义务具体有检验通知的义务、支付价款的义务,一并享有占有、使用担保财产的权利,查阅、复制按揭贷款人持有的相关权利凭证及文件的权利,赎回担保财产或者财产的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 买受人的义务有:支付价款、受领标的物、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等。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