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工资按照该公司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职工发生流产等情况,按照生育保险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生育降低工资,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
合同。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