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有人说自己是厂里的HR,35元没小时,但是到厂的时候让我签的合同却是底薪两千多点,一个月下来也就三四千,他说会让劳务公司补齐中间的差价,给我发了一张补差价的纸但是只有我单方面的签名上面也没有公章之类的,什么也没有。如果我去厂里只能拿到厂里签的那个工资,他们的行为算不算诈骗,欺骗,能不能告他们或者让其补偿

讨薪
2022-12-02 08:51: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如果单位在约定口头工资后不承认的,劳动者可以收集能证明双方约定的确切工资数额的证据,去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去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去提请劳动仲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 劳动合同上的工资比实际工资低,劳动者可以保存实际工资水平的证据,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公司这样做可能是为了在劳动争议时少承担补偿金,劳动者决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采用法律手段来维权。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劳动者应该保存实际工资水平的证据,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公司这样做可能是为了在劳动争议时少承担补偿金。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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