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一般应由人民法院通知原告追加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则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
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其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