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无效情形有什么

土地纠纷
2022-12-02 12:26:1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无效情形有:
    1、转让人与受让人非同一村的村民;
    2、受让人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标准;
    3、所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不符合当地标准;
    4、转让行为未报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一定是无效的。如果宅基地使用权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且经过集体组织的同意,是有效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 不可以单独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我国实施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原则,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房屋产权随之转移。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