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数额的规定包括:
1、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2、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3、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
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