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精神病离婚是不会有赔偿,因为法院规定,只有因一方有重婚;与他人
同居;实施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导致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在离婚时请求过错方给予自己
离婚损害赔偿。而一方在婚前隐瞒精神病的行为不是离婚赔偿的法定情形,所以被隐瞒方不可以索要赔偿,但是其可以以此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婚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