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仲裁裁决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一种救济途径,仲裁委员会是独立的仲裁机构,不服仲裁可以申请撤销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
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