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子女后不想要一般不可以送给别人抚养。但如果如果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的,就是可行的的。根据法律规定,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将孩子送养,但是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