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父母离婚。孩子户口在男方。协议上孩子抚养权给女方这边。男方不配合迁出孩子户口怎么办

2022-12-05 06:21:2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在双方当事人离婚后,如果对方不肯配合给孩子迁户口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到法院起诉。之后可以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法院判决书等材料去办理迁移户口的手续。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一般来说为了防范将来户口迁移中可能遇到的麻烦,都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这个时候在办理完毕离婚协议手续的一段时间内,要将子女户口迁移到抚养方时,另一方应积极配合。如果另一方不配合迁移孩子户口的就应该进行赔偿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所以在另一方不履行协议时,直接抚养方起诉请求法院执行就有了法律依据。

      但是如果已经离婚了但是没有签过相关协议的话,一方拒不配合办理,另一方可持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到自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联系办理迁至事宜,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会予以办理。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 离婚后,对方不肯配合迁孩子户口,如果离婚协议有约定户籍迁移事宜,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如果离婚协议没有约定,带着离婚协议书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因为只要有户口本的话不需要对方也可以办理。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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