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农村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纠纷
2022-12-07 00:48:1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是:宅基地使用权是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从而对此宅基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其性质属于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有权利行使受限,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 法律对于宅基地使用权有以下规定:
    1、宅基地使用权仅指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
    2、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限制;
    3、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以出卖、赠与、入股、联营等方式处分宅基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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