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案情为2016年3月左右因在青海省(为私人老板,未签订合同,已工作6年,工作时工资为4500每月,保险为集体保险)厂房工作,右眼睛伤了一只,已失明,工伤鉴定为七级。治病期间医药费由保险和公司承担,后来保险赔付约20万。2016年10月后又回到该工厂打工,由于一只眼睛完全失明,工厂老板就安排门卫工作,月工资3000。一直工作到2018年1月,2018年2月回工厂上班,现工厂老板不想要他工作了。请问这种情况可以找工厂赔付费用吗?大概费用有多少?如需要告工厂的话需要什么材料,需要向什么部门起诉?

2019-04-25 16:34:2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非主要责任,可以认定为工伤,建议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按事假处理不合理,建议先申请工伤认定,根据鉴定结果主张赔偿,如果公司不赔偿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劳动诉讼,以法律形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发生工伤事故,申请认定工伤,伤情相对稳定后,若存在残疾或者影响劳动能力的,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 工伤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若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可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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