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非本村村民之间转让,该如何合理保障购买方的权益?
-
转让宅基地的法定条件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必须均是同一村的村民;买受人在买卖房屋时与出卖人不是同一个村的村民,但是之后将户口迁入到该村;买受人符合宅基地申请标准;所出售的房屋建造合法,符合当地标准;
房屋买卖需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
宅基地转让条件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必须均是同一村的村民;买受人在买卖房屋时与出卖人不是同一个村的村民,但是之后将户口迁入到该村;买受人符合宅基地申请标准;所出售的房屋建造合法,符合当地标准;房屋买卖需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
农村宅基地转让具有以下限制:出卖人和买受人必须均是同一村的村民;买受人符合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所转让的宅基地符合本村统一的居住整体规划,符合当地标准;必须征求四邻意见,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