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产假结束后想再请两个月事假,公司不批准会算旷工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能获补偿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18-08-03 06:42:3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 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解除劳动合同,在正式期内提前一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依法主张相应的经济赔偿。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赔偿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不履行仲裁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到法院申请诉讼。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如果公司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旷工达到三日以上,视为员工自离”,该项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政策的情况,且没有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经过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公司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依据,如果员工三天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旷工,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且公司应当及时向员工送达相关的催告到岗履职通知书,明确员工因为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岗违法单位的规章制度,视为其单方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等内容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作为证据予以保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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