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
仲裁中当事人依法可以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例如工资支付凭证、劳动
合同书、单位的考勤记录、其他用事的证言等。当事人需举证证明其双方的主体资格和其所主张的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确立
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