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办理房产过户需要本人在场吗

房屋产权
2022-12-11 11:22: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般情况下房产过户需要本人到场,本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房产过户应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当事人与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 一般情况下办房产证过户需要本人去,本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房产证过户应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当事人与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 房子过户一般是需要本人到场的,但是如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前往办理,可以一个人办理过户: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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