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担保有下列种类:
1、金钱担保。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2、物的担保。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并从中优先受偿的制度,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等。
3、人的担保。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
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
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