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种类的划分:
(一)有形财产,指具有社会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
(二)无形财产,指具有社会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
(三)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
(四)工作成果,指在
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无形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