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10年10月进单位 先参加见习 三个月后即11年1月6日 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至今年1月5日到期 之后单位未通知我续签劳动合同或不再续签 而我照常上班至今 这期间工资不变 社会保险单位也给予缴纳 我想问如果我到4月底不做了 应该向单位提出哪些赔偿? 另外我有几个问题顺便提一下:1.关于劳动合同的纠纷 追诉期是多久?2.如果要举报的话是应该找劳动监察部门吗?3.我们同学说可以向单位要求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 这个赔偿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的 我的合同是1月5日到期的 那么双倍工资差额赔偿是不是从1月6日开始算?4.这个“双倍工资差额”指的是实际发放工资吗?(其中包括有加班费 夜班费等等其它津贴在内)如果是 那么我是否需要保留每个月的工资单?因为我们单位每个月从不给发工资单 如果没有工资单 那么双倍工资差额怎么算? 谢谢各位解答!

2018-08-03 08:07:0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用工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赔双倍工资。但不少劳动者疑虑:这一条款到底该如何执行?自己该怎样举证?  “劳动者可用工资条或人证举证,或找监察部门到用人单位查证。
    ”该法把举证义务交给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要是签了劳动合同,就得拿出合同来,上面应有劳动者的签字;如果拿不出来,那用人单位就得给劳动者双倍工资。”  “举证后用人单位仍不支付双倍工资,就属于拖欠职工工资。
    ”按照该法规定,用人单位拒付双倍工资,劳动者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封账号、扣车、扣款。
  • 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拖欠工资的行为,建议到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和投诉,催讨被拖欠的工资。要求解决。劳动监察大队就是处理此类纠纷的专门机构。;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 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 公司不给工资,可以通过何种途径讨薪?
    1、沟通协商解决
    2、协商失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3、除了以上两种渠道外,应理性对待工资不发的事情,千万不要用过激的言行(如:跳楼讨薪、跳桥讨薪、绑架老板等方式)来处理,以免事态恶化,使自己受害更加严重或者使自己从受害方变为加害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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