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的产假一般为128天,其中国家规定的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但如果职工符合当地的规定来生育的,则有奖励假30天,所以一般是128天的产假。法律依据:《女职工
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