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开设的超市,在格式合同中约定了一些对顾客不公平的条款,这个格式合同有效吗?

2018-08-03 08:50:2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都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以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因此,行为人必须能够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正确理解自己行为性质的后果,也就是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之一。所以.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条件。  
    (2)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因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此种合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产生拘束力,而当事人的意思能否产生拘束力,则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与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相一致。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同其内心真实意思是一致的,但是有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符合。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不能仅以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为依据,而不考虑行为人的内心意思,比如行为人在重大误解下作出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完全不符,如果不考虑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而使其外部的意思表示有效,则不利于保护行为人的利益。同时,也不能仅以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为依据,因为行为人的内心意思往往是局外人所无从考查的,如果行为人随时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理由主张合同的效力欠缺,就使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3)合同的内容合法。合同之所以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只有合法的合同,法律才赋予法律拘束力,不合法的合同则显然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合法是指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是指必须由当事人遵守,不得通过协商加以改变的规定。内容合法,主要是指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的各项条款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下列关于格式条款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B.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C.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D.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格式条款。
      答案:不正确的一项为D。

      解析:本题考核格式条款的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法律依据:《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阴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违反提请注意义务的,该格式条款不生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大格式条款。
  • 一般的,合同撤销权的撤销期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起计算一年的期限,也就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同有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时起计算。 但有一个有些歧义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意见中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不只是合同,包括其他民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自行为成立时起计算一年的期限,而且只限于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两种民事行为。 如果是合同撤销,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附:相关规定:
    (1)《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73: 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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