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埋藏物并不归民众自己所有的,根据法律规定,地下埋藏物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在挖的这些埋藏物有具体的认领者的情况下,藏物应该归认领者个人所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
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