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施工方拖延工期如何赔偿

业主维权
2022-12-17 23:22: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施工方拖延工期的赔偿方式是: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赔偿时其金额但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 工期索赔主要有两大处理原则:  一是不同类型工程拖期的处理原则。  工程拖期可以分为 可原谅的拖期和不可原谅的拖期。可原谅的拖期是由于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不可原谅的拖期一般是承包商的原因而造成的工程拖期。  二是共同延误下的工期索赔的处理原则。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期拖期往往是两、三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也称共同延误。在这种情况下,要具体分析哪一种情况延误是有效的,应依据以下原则:  
    (1)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2)若初始延误者是业主,则在业主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商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  
    (3)若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时间段内,承包商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 施工延期一般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进行赔偿,具体可以双方在合同中协商约定,同时可以根据违约情形判断实际损失。造成的损害比较大时违约金可以适当上浮,最高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30%。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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