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出租人的权利有哪些

房屋租赁
2022-12-18 09:20:5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房屋出租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出租自己房屋的权利;
    2、收取租金的权利;
    3、提前收回自住的权利;
    4、合同期满收回房屋的权利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房屋出租人的权利有:出租房屋的权利、收取租金的权利、确保出租房屋合理使用的权利、提前收回自住的权利、终止合同及可行使索赔的权利、合同期满收回房屋的权利、是否同意续签出租合同的权利。
    法律依据:
    2021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一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 出租人的权利是:按期收取房租的权利;监督承租人合理使用房屋的权利;到期收回房屋的权利;法定其他权利等。出租人的义务:妥善交付房屋的义务;保障房屋有效安全使用的义务;维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法定其他义务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