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从2003至今在昆明大学保卫科从事保安工作。我从2003至今在昆明大学保卫科从事保安工作至今一直未帮我买过任何保险,也没跟我签过劳动合同,现在我提出签劳动合同,单位要扣工资买保险,然后我们现在提出辞职,对我们是否有利?我们能得到什么样的补偿。

劳动合同纠纷
2018-08-03 09:31: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合同,因此,劳动者一旦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就克扣工资。劳动者想维护自己合法利益,那么先提起仲裁委员会处理,申请双倍的工资赔偿,不服裁决,那么在裁决书下达15天内,及时上诉法院解决。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 除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是没有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可从中代扣个人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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