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不是
继承人,但在
被继承人生前承担了主要的生活上供养,精神上照顾等义务的,可认定为非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例如:儿媳丧偶后对公婆继续赡养至公婆去世的。该当事人在此情况下有
继承权,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