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土地使用权侵权怎么处理

土地纠纷
2022-12-21 13:04:3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土地使用权被侵占当事人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或者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土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土地使用权侵权纠纷中的赔偿损失受3年和20年的诉讼时效限制。土地使用权侵权纠纷中的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返还财产等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可以随时主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 当土地使用权受到侵犯时,可以请求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侵害人排除妨碍、停止侵害、返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赔偿损失。除此之外土地使用权人也可以到法院起诉。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法律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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