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物不还”可能构成
盗窃罪,也可能构成
侵占罪。
(1)对于在不特定的公共场所或者自己家中拾得的遗失物,例如,某人在公共道路上拾得他人遗失的钱包,涉及数额较大,若在他人查找或被他人知晓时,拾物不还。这种情况下拾得人
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实际上属于
无因管理,其负有保管职责,但若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遗失物的目的,应当以侵占罪处罚。
(2)对于在特定的地点拾得他人遗失物,如在办公室等地点,且拾得人明知该物的所有人是谁,则在其追问或者发现后而拒绝交出时,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此时“拾物不还”,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定盗窃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