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能撤诉的。在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如果原告申请撤诉,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而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在经法院许可后,原告可以撤诉。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