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股份公司成立8年,共10个股东,大股东控股90%。大股东为便于自己操作所有事务,仅开一次股东会,将董事会控制在自己手里。8年从没有向其他股东公开公司财务经营情况,更别谈书面的给股东们看公司的财务报表。8年也没有一次分红利。现大股东将公司出租给外,年租金其他股东都不知道。其他股东都没有得到任何利益。我们应该怎么办?

2019-04-28 06:41:4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股东会  《公司法》第37-44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规定;第99-108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62条)  国有独资公司也不设董事会。  
    2.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公司法》第45-49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和董事设立及职权的规定;109-117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第51条)
  •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因此,“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①。一方面,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性质;另一方面,股权还具有对公司事务进行参与、管理的性质。
    对上述两个方面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均有明确规定。其中,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分红权以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而诸如知情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救济权以及提议召开、召集、主持股东会的权利等则属于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和管理权。
  • 申请成立物业公司办理资质
      
    (一)提交材料
      
    1、企业资质申请
      
    2、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验资证明(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件;
      
    7、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二)申报程序
      提交有关材料—县房产主管部门初审—报市房产主管部门核准发证。
  • 公司股份转让的情况:
    一、在公司的股东之间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二、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如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构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这种程序上的规定并不是限制股份的转让,而是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股东转让股份的程序:
    1、欲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向其他股东递交《股份转让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列明受让人名称、转让股份份数、拟转让价格、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有效期间,特别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有效期间”应当是一段合理的期间,时间长度应当能让其他股东召开股东会议并筹集相应的购买资金。
    2、其他股东应在优先购买的有效期间内召开股东会议进行表决,以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3、决定购买的股东应在表决后的有效时间内出资购买,股东表示购买但又迟迟不出资购买导致已过优先购买有效期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其他股东不召开股东会,或者召开股东会议但没有股东愿意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可以对外转让其股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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