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行政诉讼中哪些可以用简易程序审理

2022-12-29 17:24:1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行政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如果一审行政案件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法院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来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 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审理流程为:
    1.确定独任审理的审判员;
    2.传唤和通知双方当事人;
    3.确定举证期限;
    4.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用口头通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第一百零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合理的答辩期间。
    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同意立即开庭或者缩短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近期开庭。
  • 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是被诉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的数额在二千元以下的、案件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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