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审理流程为:
1.确定独任审理的审判员;
2.传唤和通知双方当事人;
3.确定举证期限;
4.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用口头通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
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第一百零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合理的答辩期间。
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同意立即开庭或者缩短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近期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