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以其现有的生产设备、将来生产的产品等财产向银行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并约定:如果2年后不能偿还1000万元贷款的本息,那么就将生产设备、抵押权实现时存在的产品拍卖,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同时,双方办理了相关登记。贷款后的第1年,我公司与夏夜公司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购买夏夜公司生产的产品。随后,我公司支付了价款,夏夜公司交付了产品。贷款期限届满后,夏夜公司无力偿还贷款。银行遂主张拍卖抵押物,并就价款优先受偿,同时发现我公司曾经从甲公司购买了产品,遂主张我公司无权取得该产品的所有权,因为该产品属于抵押物,并且进行了登记。请问:我公司可以取得这些产品的所有权吗?银行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金融证券
2018-08-03 12:30:5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 依据不同性质的物设定的抵押权,有必须经登记后才能生效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两种抵押合同。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2条之规定,法定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的抵押合同为以下五种: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去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三)以林木抵押的,应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0条的规定,以下财产允许抵押:⒈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⒉建筑用地使用权;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⒋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⒍交通运输工具;⒎法律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以上内容就是对抵押合同何时生效的相关解释。
  • 担保期限如何约定?担保期间一般约定在债务期限后2年内比较合适。根据《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即指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具体说就是,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将不予保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