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在现公司一开始在A岗位,后来公司把该部门取消了,把我转到B岗,但因当时怀孕无法离职,而且两年来公司没有给我涨过一分钱工资,变相逼我走。我找了新单位与现单位是竞争对手关系,去新单位A岗位,因为当时签了竞业协议,我这种情况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2019-04-28 14:11:1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与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否则该约定就是无效的。
      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 关于竞争协议,涉及的问题较多,例如,限制竞争协议的危害是极为严重的,而且其损害对象具有多元性,具体表现在:  
    1、它直接妨碍市场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使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遭到破坏  市场竞争机制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准确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优化资源配置,引导经营者正确决策。但限制竞争协议以协议、合同等方式对市场上不同经营者商品的价格、产量、销量等进行人为的限制,使其无法准确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导致市场的优胜劣汰、刺激生产等诸方面调控功能丧失,影响产业调整与资源配置。联合行为人企图通过规避竞争在不提高经济效率的情况下轻而易举地获取利润,显然不利于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不仅如此,限制竞争协议还妨碍了经营者之间基于商品价格、质量、数量、服务标准等方面的自由、充分、公平的竞争,抑制了企业的经营活力,对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破坏。  
    2、限制竞争协议严重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限制竞争协议可使已进入市场的非“联合”者的经营活动严重受挫,或使其业务的发展受到直接或间接的威胁,尤其是那些遭受联合抵制的经营者,往往是客户被夺,业务量锐减,损失惨重,甚至遭受灭顶之灾。另一方面,联合行为还可排挤小企业的建立与发展,限制“联合”成员以外的竞争者进入市场,使其丧失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其三,限制竞争协议还会使消费者的利益遭受损害,这不仅表现为经营者联合一致的高价会使消费者不得不承受不合理的经济负担,而且还表现在联合者对商品数量的限制及销售区域的划分等,会人为扭曲市场供求关系、传递错误市场信息,使不紧俏的商品变得紧俏,误导消费者,使其丧失对商品自由充分的选择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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