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地役权
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2023-01-02 11:44: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地役权消灭的情形如下:
1、土地被
征收
;
2、供役地权利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解除
地役权合同
;
3、土地灭失;
4、需役地不需要利用供役地;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等。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
合同
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规定导致地役权消灭的原因有:
1、土地灭失;
2、供役地无法满足需役地的需要,需役地不再需要利用供役地;
3、地役权人主动放弃其地役权;
4、存续期间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
5、土地被征收;
6、供役地权利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解除地役权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八十四条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地役权消灭的原因是:地役权人违反约定滥用地役权、地役权人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经合理期限内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八十四条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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