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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和主刑的区别如下:
1、附加刑针对客观权利,主刑针对主观人身;
2、附加刑具有客观不确定和多变性,可以单独和联合使用,主刑只可以单独使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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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和附加刑的区别为:主刑是针对主观人身;附加刑针对客观权利;主刑具有主观唯一性,所以只能有一种主刑单独使用;附加刑具有客观不确定和多变性,所以可以单独和联合使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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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和主刑二者的区别如下:
1、附加刑针对客观权利,主刑针对主观人身;
2、附加刑具有客观不确定和多变性,可以单独和联合使用,主刑只可以单独使用。法律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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