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已公司改制,设计行业,一中层领导因收入分配问题带领部门全体人员暂停服务,导致公司各项目无法推进,目前公司高层办公会议决定,拟对该中层领导“停职检查”(或“停职查看”)处理,要求其本人与财务部门清算,另成立两项目部,以分流该部门人员。请问:
1、公司这种处理方法是否合法?停职期间是否该发工资?如果该发,至少应怎么发?
2、如果其拒不配合,是否有其他处理意见?
-
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可以要求法院进行破产清算时优先支付员工赔付。
-
1、企业改制后,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2、企业改制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
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国有企业严重资不抵债,不再具备继续生产经营条件,可以申请破产。
-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
股东共同认定公司章程
由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
有公司住所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