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张家港市,,XX上班时受伤,我不知道工地的公司名称,也没有和老板签劳动合同,老板也不愿意提供相关资料,我目前要提交工伤申请报告单,需要老板提供公司名称,还需要老板写一份劳动合同,已被老板拒绝,我该怎么办?因为我是农民工,没有文化,对法律一点不懂,我该怎么办?

2019-04-29 15:01:5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一般来说,当事故发生之后,如果存在可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伤申请,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并不排除受伤职工及家属的工伤申报权。
    2、法条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4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无需写报告,到工伤认定部门去,有专门的确良伤认定申请表,带上以下材料就行: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应该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不得有欺诈、胁迫行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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