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网络刷单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
2023-01-08 12:41:2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网络刷单属于违法行为。一些平台为了提高自身的销售量或者是信誉度,选择通过刷单的形式,这是一种不正当的经营方式。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发布虚假广告。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网络刷单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等。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网络刷单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网络刷单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