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要和原合伙人解除股东协议,这个是怎么写,股东只有两个,都同意我退出公司

2019-05-01 16:51:5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合伙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解除。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合伙协议不仅具有一般合同的基本属性,而且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签订的。
    而且民法通则对合伙已有专门规定。故不应再适用合同法规定解除合伙协议。  理由主要有:  首先,合伙协议属于特殊的合同。合伙协议体现了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意思自治原则,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
    但合伙协议又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其特殊性表现在:一是合伙协议具有部分身份特征。合伙人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关系极为紧密且风险较高,“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此当事人对与之形成合伙关系的人选择较为慎重,不仅要考虑对方的财产、能力等,而且对对方的人品也有较高的要求。
    如合伙人对其他人入伙一般要求协商一致,合伙人对合伙财产形成一种共有关系,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因此,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协议也具有部分身份特征。二是在对外关系上,合伙人是作为一个整体对外发生合同等业务关系。
    不管合伙人内部对利润分配、风险分担如何约定,但对于合伙债务合伙人对外均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不能约定规避。这一点与一般合同关系严格区别。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其中“等”字笔者认为也包括了合伙协议。  其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适用民法通则而不能适用合同法规定。本案原、被告是个人合伙关系,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属于个人合伙的法律范畴。
    合伙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可适用合同法规定。但如上所述,合伙协议又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对此民法通则作为专节规定。因此,对于个人合伙签订的合伙协议,在法律适用上,合同法与民法通则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的原则,应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因此,本案在适用上应适用民法通则而不是合同法。

  • (1)关于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程序问题

    我国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如果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这意味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即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通过相关决议。问题是,这样通过的股东会议决议是否有效?如果有效,是否意味着少数股东可以否定或剥夺多数股东或大股东的表决权。如果无效,是否又等于变相否定了公司法赋予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小股东的救济权利呢?

    (2)关于将被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是否有权参加股东会议

    对根本不履行出资义务或完全抽逃出资的股东,解除其股东资格,无疑是一项大事。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根据这一规定,似乎需要通知将被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参加股东会议,如果不通知,该股东是否可以股东会决议程序违法而提出无效的诉讼请求?如果该股东参加了股东会会议,其是否有表决权?

    (3)股东会会议作出的解除股东资格的决议是否需要送达该股东?

    如果将被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没有通知其参加股东会或缺席股东会,那么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是否应当送达该股东呢?如果送达,以什么方式送达?送达后,该股东是否拥有司法救济权?如果不送达,该股东如何知道自己已被解除股东资格呢?尽管司法解释三作出了“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但这仅仅是对实体权的规定,并没有在程序上作出规定。

  • 1、“合伙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应”:只要以上协议内容是全体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胁迫或欺诈等情形、合伙协议上有全体合伙人共同签字并注明了时间的,就是有效协议。
    2、合伙协议有效,只是证明合伙协议有法律效力、对全体合伙人有约束力,但不等于有强制执行力,有强制执行力的文书应是生效的法院或行政机关做出的可强制执行的文书。
  •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的ls__ls___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持有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1、转让方(甲方)转让给受让方(乙方)ls__ls__ls____有限公司的%的股权,受让方同意接受。  
    2、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办理或提供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原公司股东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等文件;  
    3、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4、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即可获得股东身份;  
    5、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立即依法办理公司股东、股权、章程修改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与积极协助或配合,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受让方受让上述股权后,由新股东会对原公司成立时订立的公司章如果协议等有关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7、股权转让前及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依法承担,如果依法需要追及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谨连带责任的,新股东按持股比例承担相应责任。转让方的个人债权债务仍由其享有或承担;  
    8、股权转让后,受让方按其在公司股权比例享受股东权益并承担股东义务;转让方的股东身份及股东权益丧失;  
    9、违约责任:如因乙方不按期、依约支付股权对价,导致股权转让不能实现或迟延变更的,则ls__ls__ls__ls__ls______,如因甲方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导致无法使新股东享受股东权益,则ls__ls__ls__ls__ls__ls__ls_____。  
    10、本协议变更或解除:ls__ls__ls__ls__ls______.  
    11、争议的解决:ls__ls__ls__ls__ls__ls__ls__ls__ls__ls__ls______  
    12、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股权转让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工商局备案登记一份。  
    1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14、其他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转让方:受让方:  年月日年月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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