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做事的工人,工伤期间的工资怎么算?他平时的工资是6000元。工伤期间公司要负责哪些费用?营养费,护理费怎么算?

2019-05-02 18:16:5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您好,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交通食宿费、伤残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具体赔偿金额须根据伤残等级、本人工资及当地平均工资而定。
    如协商索赔无果,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索赔。 一般以护理人员本身工资计算,有的参照护工工资计算;工伤赔偿原则上不计算营养费。
  • 所谓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投保主体是用人单位,是由用人单位支付保险费,劳动者不承担保险费,用人单位是保险法律关系中的投保人,是法定的投保义务主体;工伤保险的受益主体是工伤职工,职工是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中的受益人,是法定的权利主体;工伤保险的保险人是社会保险基金组织,投保人将保费依据法律规定的比例交到社保基金,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工伤后,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工伤职工的受伤情况依据工伤保险的法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由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还有部分工伤经济赔偿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所以用人单位仍是依据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赔偿义务人。  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说明工伤认定程序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程序,一般的行政程序在作出行政决定前一定要有证据充分,并且行政机关要主动取证。而工伤认定程序则是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取证,由用人单位举出不是工伤的证据,如用人单位举不出不是工伤的证据,或者拒不举证的则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工伤认定。
  • 你好,《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社会保险机构在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发放多种社会保险待遇时,都是以缴费工资作为计算依据的。
    对单位而言,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以单位的工资总额为基数;对职工个人而言,则是指由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核定的本人工资为基数。 为了缩小社会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的差异,在计算本人工资时,需要缩小过高与过低收入人群的缴费差异。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所以本案中只要你的平均工资都是3900元的,那么就按3900元计算。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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