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入职知识产权声明 本人就受聘于???公司事宜作如下声明:一,于本声明签署之日起,本人与任何其他单位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并且,本人受聘于公司不会违反本人对前雇主的任何竞业禁止义务,公司不会因雇佣本人而引发任何诉讼。公司因雇佣本人而引发的任何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二,本人对前雇主或其他任何单位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本人承诺不捋任何涉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带入公司,且不在公司使用。任何因本人违反对第三方的保守秘密的义务而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因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依法向本人追偿。三,于本声明签署之日起,本人爱聘于公司不会违反本人对前雇主的任何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所确定的义务,任何因本人违反对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的义务而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因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依法向本人追偿。 请问各位律师,以上公司给的入职知识产权声明员工是否能签?

2019-05-04 09:05:2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竞业限制是指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 你可以签.但要注意以下几点:
    (1)内容上应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加以规定。
    (2)应在合同中写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且不得将该行业的一般知识、技能或员工因工作而累积的专业技能都归入商业秘密的范围.
    (3)限制从事的竞争性行业或单位必须确定应在合同中列出。
    (4) 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年。
    (5)合同中不仅必须约定补偿,而且还应该明确补偿的数额或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等对数额的确定。而且必须予以支付不然合同无效。 补偿一般是根据工资按不利计算的,地区不存在差别.
  • 雇佣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
    雇佣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分两种情况,即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
    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
    根据合同法第326条,职务技术成果属于单位所有,由单位拥有并行使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
    所谓职务技术成果是指执行单位工作任务,或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
    如果技术成果与职工的工作任务和责任范围没有直接关系,而且不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就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属于职工个人,其使用权、转让权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拥有和行使。
  •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应承担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停止侵害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救济措施,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也不管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只要侵权行为正在发生或有证据表明即将发生,权利人均可请求法院裁判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或有关行为。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是否要求主观上有过错,在理论界有一定分歧,一般认为仍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侵权作品制作者、传播者或侵权商品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则通常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如著作权法第53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商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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