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AB死后,留有遗产房屋五间。A准备将父亲遗留房屋卖掉时,其堂弟C不同意,认为A不能以个人名义处理此项遗产,理由是A在外在工作时,自己曾对D尽过赡养义务,也就有此房屋的继承权。A不予理睬,C只好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C确实对死者B尽过赡养义务,但A是B的儿子,是法定继承人,所以房产归A所有。C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案件的事实方面是清楚的,但对F是否享有继承权在适用法律上是错误的。于是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所以这个案子的争议点是B有无继承权还有二审法院的做法对不对?希望法律大佬帮忙解答一下!小女子感激不尽~

2019-05-04 18:01:3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实践中,可以去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请再审,递交再审申请书和原审的证据材料,如果有新证据,一并提交。如果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也可以去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庭去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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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被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可以去终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民事抗诉,如果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情形,则可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民事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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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可以去与终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去申请抗诉,由案管部门受理后转给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当然,也可以去与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同级的检察院去申请抗诉,一般上级检察院也会把案件交办给下级检察院。
    如果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必须再审。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话,法院一般也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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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必须先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驳回后才能去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民事抗诉。
  • 一审判决书生效后过六个月可以再次起诉离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一个案子经过了一审和二审又再审,再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则原审法院是一审法院,对案件重新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重审是一审法院对经上级法院二审或再审后认为一审法院或
    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裁定发回重审而对案件进行的重新审理。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案件恢复到原告起诉时的初始状态,重审一般由一审法院另组合议庭进行审理,可追加当事人;一审法院应按照一审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按举证、质证、辩论、调解、判决等程序依次进行。当事人(包括新增加的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 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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