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结婚后,父母将结婚前全款的房子,已买卖的形式改到儿子名下,还算是儿子的个人财产么?如果不已赠与方式改到儿子名下,怎么样才能算是儿子个人财产,是不是就算已买卖形式改名字了,但是没有给父母房租的百分之七十资金,也不算数,婚后也还算是儿子个人财产,与妻子无关

2019-05-05 01:04:2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也就是说当该子女成年后,是否变更姓名及变更何姓名则由该成年子女自己决定,任何人不得横加干涉,这是对于成年公民来说的,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父母一方能否擅自更改其姓名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81年8月14日[81]法民字第11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涵》中明确指出:“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单方面决定将子女姓名予变更,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对于单方面决定子女姓名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9条的规定虽然针对的是父或母单方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这样一个具体情况,但它所依据和确立的是一个基本原则:父或母无权单方面变更子女姓氏为第三人姓氏。
    依据该原则,这种单方面变更子女姓氏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恢复原状,即恢复子女的原有姓氏。
  • 如果确实是个人财产,且与其他共同财产分配无关,性质上确实属于赠与。
      但是,在离婚协议中把个人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的赠与方式与普通赠与是不同的。
      普通赠与,在赠与完成前是可以反悔、撤销的。
      离婚协议中的此类赠与,与离婚密切相关,不但涉及身份关系的变化,一般也会其他财产分配有关。所以,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完毕,离婚协议即生效。即使没完成过户或交付,也不得随意反悔、撤销。
    从这个角度看,区分是否是赠与,结果上没什么区别。
  •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个人财产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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