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独立买房,婚后共同还贷,但是贷款人只有男方的名字,婚后女方再买一套房子是属于女方的第一套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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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主要是,男女恋爱期间感情觉得不错,婚前商议买房子。后双方共同出资,出于各种原因,购房
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两人
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决定
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
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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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有付的部分系个人财产,婚后还款部分系共同财产。 《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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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该房产应由男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规定: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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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只有一方的户口本、另一方只有户口本复印件的话不能贷款,必须提供原件,如下:
1、一手房按揭贷款 买的是刚开发的新房子,需要以刚买的房产抵押,自己为贷款人申请按揭贷款。 贷款手续需要:贷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户口本、结婚证、房权证(买卖合同)、土地证(或复印件)、无房证明、单位收入证明、担保公司的担保证明。 一般由开发商集体办理一手房按揭,比较简单。
2、
二手房按揭贷款 买的是二手房,需要以刚买的房产抵押,自己为贷款人申请按揭贷款。 贷款手续需要:买卖夫妻双方身份证明、户口本、结婚证、房权证、土地证(或复印件)、买卖合同、契税票、评估报告、买方夫妻收入证明和无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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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