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情况是这样的。上个月中我A再我们当地医院生宝宝。由于孩子难产导致臂丛神经损伤。宝宝的右手不能正常活动。但是难产情况是医生判断失误。检查时就说孩子过大太胖。但是医生就说完全可以顺产。所以一开始就选择顺产。但是过程中就发现难产了。我A就要求破妇产。医生拒绝了。中途要求两次破腹。医生都没有同意。最后生产时孩子由于难产就发生这个病了。现在一个月了医院说孩子可以出院了。手臂的话需要到更大的医院做手术。但是现在医院不给赔付。这样的情况医院有责任吗?走法律途径能胜吗?后期医治需要几十万还不一定好。这样的情况。我们能胜吗?

医疗事故纠纷
2019-05-07 21:47:5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如下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医疗事故鉴定所需资料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 1、手术同意书,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本人不能签字或者不适宜签字的,由患者的近亲属签字同意(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2、手术后果及相关措施未通过上述途径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手术造成的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不过,严格来说,手术同意书是否签字与医院是否承担责任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即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没有给患者造成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即使没有患者签字,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即使有患者的签字,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你好,医院有责任,这种情况构成医疗事故,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是医疗事故,建议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根据鉴定结果,判断医院的责任有无或者大小,然后主张损害赔偿权利。
  • 在诊疗当中,医生要主动告知患者病情和医疗措施。
    如果医院实际未履行告知义务,这就损害到患者的知情权和诊疗权。如果患者不能独立从数据中获得正确信息,等于医院用数据将信息隐匿,使患者继续不知情和受控制。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要说明医疗风险,还要告知替代医疗方案供患者选择,实施前要征得对方的同意,这个同意还不是一般的口头同意就行了,得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时,也要告知其近亲属,而且要取得书面同意。
    否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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